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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工作,根据《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哈尔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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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哈尔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工作,根据《哈尔滨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的合法性,是指拟出质的专利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在确认时为拟出质人合法享有;专利权的有效性,是指拟出质的专利权在确认时为有效专利。
第三条 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出质的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工作。
第四条 申请确认拟出质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
(二)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或哈尔滨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下简称:哈尔滨市担保中心)出具的《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申报条件确认函》;
(三)《哈尔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申请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一式二份。
第五条 确认拟出质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程序:
(一)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拟出质专利权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确认拟出质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向哈尔滨市担保中心出具《哈尔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的专利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