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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阅读量:716 时间:2018.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号)和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融资租赁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融资租赁企业系指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中关村企业应当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中关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合作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其每年新增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为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对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担保,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担保额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支持,补贴额度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四章  支持资金的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中关村企业申请资金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三)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五)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六)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四)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申请资金补贴时,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函〔2011〕25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资助资金按年度拨付,结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发生额计算,中关村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应在结算日的六个月以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委托机构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委托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合作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融资租赁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五条  中关村企业在申请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在中关村示范区官网上予以通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六条  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在申请费用补贴、代企业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合作资格并在中关村示范区官网上予以通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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