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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雍和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
阅读量:2025 时间:2018.08.21

1.     税收政策:1)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

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 条;3)(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2号)第1条;4)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7条;5)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 条。

2.       人才政策:1)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

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32条;2)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任何部门或者学校不得收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学校开展双语教学。——《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34条;3)留学人员受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第38条。

●      科技文化主要优惠政策

1.财政税收政策:1)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

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京政办发[2004]40号;2) 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京政办发[2004]40号;3) 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京政办发[2004]40号。

2.工商管理政策:1) 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允许

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2) 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3.     文化产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事

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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