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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阅读量:1502 时间:2019.09.12

北京智慧财富集团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马新明

 

2019年9月11日,国内首单以纯专利许可为底层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设立。该项目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服务机构包括兴业证券、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等等,底层基础资产为广州开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许可费债权,涉及区内高新兴科技、万孚生物等1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底层知识产权包括103件发明专利和37件实用新型专利,通过该项目每家企业能够获得300万至4500万元不等的融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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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为3.01亿元,债项评级达到AAAsf,该产品一经销售簿记,即获得中信银行等机构充分认可并积极认购,全场认购倍数达到2.25倍,最终该产品发行票面利率为4.00%,创2019年3年以上期限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发行利率新低。


北京智慧财富集团旗下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智慧财富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基于其对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吸收,以及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的实践参与,作为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全程参与了该项目。通过对该项目操作模式、流程的分析总结,北京智慧财富集团认为,“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给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带来了以下启示: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通了新的融资渠道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形式主要为以风险投资为主的股权融资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主的债权融资,不管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均是以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作为基础或偿付支持。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不同于传统融资形式的最本质的一点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不是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作为基础或偿付支持,而是以底层资产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作为基础或偿付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既非债权也非股权的证券融资形式。正是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既非债权融资也非股权融资,原始权益人是以底层资产出售的形式获得资金,那么这种融资形式对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来说,既不会增加负债,也不会稀释股权,只体现为资产的流动性发生变化,即流动性很差的长期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很强的货币资金。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和商标新增质押融资金额为583.5亿元,同比增长2.5%,质押项目数为3086项,同比增长21.6%。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稳步增长,但是其仍然满足不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形式,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全不同的形态批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开了更便利的新型融资渠道,且融资条件进一步放宽。据相关统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价值比一般为25%左右,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价值比可达到75%以上。


二、打包证券化融资优于分散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在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和发展中,北京智慧财富集团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要走“产品化”的路径,具体包括市场化、标准化、多元化三个方面,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使中小企业能够更便利的获得资金支持,实践证明这种“产品化”路径是较为有效的模式,目前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形成在各区域遍地开花之势。但是,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旧受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传统的风控模式,由于单一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较高导致流程较慢、审批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化、批量化发展。


而如果知识产权证券化采取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集合若干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虽然单一企业面临的风险较大,但集合打包可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因此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投资风险远低于单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风险,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通过原始权益人和SPV间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这种模式非常适合于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集中区内企业抱团取暖,集合打包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


自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以来,国内不少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展开了广泛、热烈的讨论,其中讨论的核心观点之一是:资产证券化要求底层资产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这一点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天然障碍,使符合上述要求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很难实现甚至不可能实现。这种观点把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引向了知识产权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的方向,而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中其实蕴涵着极大地法律风险,无法起到金融化运作的功能,芝加哥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IPXI)的失败就是这种法律风险造成的结果。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底层资产可以是知识产权本身,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衍生的收益权,“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实践告诉我们,“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合法交易形式构造出来,而不一定要等待知识产权本身自然产生稳定的收益。同时不少研究者认为在“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基础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一般为固定收益型,收益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知识产权价值,这种思潮其实陷入了一种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研究误区,资产证券化中要运用一系列的信用增级手段提升资产信用等级,以降低风险并且降低融资成本,对于优先级证券一般是采取固定收益的形式,而如果采取非固定收益的形式,那么上述信用增级手段就失效了,整个操作模式蕴涵着较大的道德风险,会给投资收益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同样能做到标准化、可复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当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必然还有较大的创新发展空间,北京智慧财富集团已深入研究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案例和经验,做好了坚实的知识储备,深度参与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积极拥抱未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切可能性。上述的知识产权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模式并非完全不可行,只是当前的法律、市场等环境使其不具有可操作性,随着法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运用逐渐广泛深化,知识产权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模式可能也会有发展空间。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还有广泛的探索余地,但是当前已经发行、通过或受理的几个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包括“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及“中信证券-爱奇艺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15期”、“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及“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管是供应链金融模式、融资租赁模式还是专利许可模式,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中具有不断进阶的典范意义,均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范本,其基本模式均可以做到标准化、可复制,广泛运用于缺乏传统抵押物的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批量化融资,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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