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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淮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量:2218 时间:2017.04.18

市局对银行征询企业信息予以协助。

积极培育专利权交易市场。

为借贷双方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淮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6日

淮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转化,加快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作质押,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系指在淮北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贷款人系指淮北市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贷款用途、申请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以质押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借款人承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可以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2.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专利项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评估;

4.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经营两年以上,且在近两年内连续盈利;

2.无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通过工商部门年检;

4.贷款人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三)发生专利纠纷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的;

(五)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八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借贷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即可持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就签订借款合同事宜与金融机构进行磋商。专利评估机构,经协商可以由借款人委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委托,还可以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委托。专利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贷款人方予以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人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如需向市科技局征询专利相关信息的,市科技局应予协助。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当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及专利权法律状态变化情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专利权质押期间,质押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贷双方应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证书移交借款人。

第二十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科技局应积极培育专利权交易市场,规范专利权交易行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专利法律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支持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做好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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