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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科技金融合作资金及合作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阅读量:1347 时间:2017.04.18

 第一条为了落实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科技金融合作协议),进一步优化科技与金融的资源配置,解决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起步难、融资难等问题,按照双方签署的科技金融合作协议要求,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设立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放大十倍设立科技合作专项贷款授信,共建服务平台,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定向融资支持。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贷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项目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贷款支持的范围为:本市注册并通过省(含)以上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主业突出,行业前景广阔,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制造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软件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获得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或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科技金融合作专项风险补偿金资金由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推荐,河北银行保定高新区科技支行负责项目受理与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按规程放款。

  第五条 对于规模较小、抵御市场等风险能力较弱,但其科技水平较高的科技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由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银行协商,根据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通过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补偿承诺保障进行贷款支持。具体贷款事宜由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银行协商,担保合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创元公司签署生效。贷款资金由银行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由市科技局有关处室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适度安排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推荐处室负责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每半年由计划处汇总,向局长办公会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借款条件审核与责任

  第七条 对于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推荐的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经银行筛选符合银行借款条件,银行按审批要求发放贷款,科技局无需担责。此种授信可以办理快速贷,特点是审查审批时间短,节省企业时间。对于运行良好的优秀科技企业,符合借款条件,抵押物不足,又要求足额贷款的,经科技局推荐和银行评估,可办理超值贷,超值贷授信基本方式为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商业用房向银行抵押,银行根据与借款人合作或借款人在他行授信情况,最高可按照房产评估价值给予借款人足额的授信额度;增加第三方担保的,最高可按照房产评估价值的150%给予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科技局无需担责。

  第八条 对于融资企业主体符合银行授信条件,但企业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不足的情况,对于企业抵押物或其他担保以外的风险敞口部分,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同意,由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承诺补偿(另签协议),也可放贷。

  第九条 企业财务数据,如销售收入、资产规模等财务指标不能满足银行放款要求,抵押物充足,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同意仍需贷款的企业,可由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签署承诺回购协议,到期如企业违约,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优先用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清偿承诺还款的本息,银行抵押权转给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负责提起诉讼,追回款项归还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条  对于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在符合银行准入条件,企业资产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抗风险能力优秀的情况下,可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用企业股份作为取得融资的担保,进一步帮助新三板上市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符合条件的,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同意,由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银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前提下,可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到期如企业违规,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优先用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清偿所欠本息,购回质押的股权。

  第十一条 对于融资企业主体不符合银行授信条件且抵、质押物不足的,原则上银行无法进行授信支持。但对于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支持的、具备一定竞争优势和市场前景的企业,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认定必须支持的项目,可由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银行签署风险补偿协议,到期如企业违约,由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进行全额(本金及利息)补偿。

  第十二条 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推荐和银行风险评估特别优秀的中小企业,银行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信用授信。

  第十三条 凡需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银行签署风险补偿协议的企业,根据担责额度,需向保定市创元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缴纳2%的服务费,企业、银行、创元公司和市科技局共同签协议后缴纳。

  第十四条 对于融资企业主体不符合银行授信条件且抵、质押物不足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不重点推荐的企业,原则上放弃贷款授信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存款利率: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存款根据其责任承担的要求,可存定期、定活两便、活期等多种存款方式,利息按银行规定结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额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经研究决定推荐的贷款项目由局计划处汇总,向河北银行发贷款建议书。河北银行接到建议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向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计划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凡经银行评审后,认定须由科技资金摊薄的项目,一律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的评审结果,最终由局计划处反馈各项目主管(推荐)处室,再由主管(推荐)处室通知相关企业。

 

第四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二十条 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类项目。

    (二)入选企业条件为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团队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行业前景广阔,企业在本市居行业领先优势明显、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主业突出,商业模式新颖,赢利模式清晰。

  (三)项目重点领域为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制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技术、现代农业和精细化工等。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持对象应属保定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项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项目受理、初步考察与汇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贷款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科技系统有关奖励、认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首先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处室提交科技金融合作专项资金贷款申报表,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交计划处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协调,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贷款企业要向主管业务处室提交贷款使用与企业效益情况报告,如企业仍有贷款需求,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所有资料一式两份,档案由计划处和创元投资公司分别建档,实行双备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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