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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量:1146 时间:2017.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研发,缓解企业研发 融资困难,促进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 业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以 下简称“研发基金”)。为规范银川市科技研究与发展基金 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基金是指由市科技局单独或与合作机构为偿 还本业务项下发生的融资风险而共同存入合作银行的资金。 

第三条 研发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是对纳入研发基金担保范 围的银川市域内注册的企业,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作保 险机构提供贷款信用保险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其发放的信贷 业务,或合作银行仅以研发基金为基础发放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研发基金的使用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其风险责 任由市科技局、合作机构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研发基金由市科技局单独或者与合作机构共同出 资设立,存入合作银行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政府+银行”、“政府+银 行+保险机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等灵活多样的模式 4 参与研发基金,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抵 质押物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纯知 识产权质押和纯信用担保模式放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 10 倍的比例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贷款。 

第八条 研发基金采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划转、挪用账户内资金。基金仅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研发 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时的代偿。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年 对研发基金开展绩效考评,监督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市科技局通报研发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研发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一)银川市域内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银川市科技局认定的“瞪羚企业”、科技型 小微企业; (二)企业连续两年持续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 信用记录,当前无诉讼; 

(三)企业必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版权;

(四)实施的项目必须是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抵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或版权价值占总抵质押物价 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 

第十一条 研发基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2、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 目等;

4、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企业的项 目; 

5、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 研发攻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收费标准一般为 1.5%,合 作保险机构贷款信用保险费率不得高于 5%,合作银行贷款利率 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 30%,双方均不得收 取除利息、担保费、保费以外任何提高企业融资成本的附加费用。 取费标准以科技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确定为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家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同一贷款期限内 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含)万 元,贷款期限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科技研发、科技成果 转化及产业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贷款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 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以 6 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银川市科技工作重点发布贷款 项目指南,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核 通过的项目向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及合作银行提供推荐企业 名单和相关资料。

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银川企业科技研发基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银 川市“瞪羚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

 4、无纠纷的专利权、版权归属证明文件; 

5、至少包括贷款项目科技创新、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建设内容、经济效益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完成资格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 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市科技局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给予提供担保、保险。对于被否定的申请客户,由担保 机构、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以书面告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同意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 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流程,并向合作银行签发放款 7 通知或证明。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放款通知或证明 3 个工作日内发 放贷款。合作银行直接贷款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代偿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 贷款企业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或贷款出现的异常情 况,要及时相互通报。

 第二十条 当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的, 市科技局、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 2:6:2 的比例分担贷款本息; 保险机构提供信用保险的贷款出现逾期或不良的,保险机构根据 约定理赔后,由研发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 3:7 分担;合作银行直 接放款的,研发基金承担的贷款本息分担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一条 履行代偿责任后,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负责向 贷款企业进行追索,对于追偿所得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后收 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各方承担的风险 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 贷款贴息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市科 技局、财政局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分别补助 30%, 对贷款信用保险费补助 50%。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 生的评估费用,可以申请银川科技创新券,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 助 5 万元。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 机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 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研发基金代偿的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 人,经认定属于恶意违约的,由市科技部门在官方网站和媒 体公开曝光,记入政府信用平台,并列入银川市科技项目黑 名单。市科技局支持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对恶意违约的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 讼,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责任人的个人消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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