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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阅读量:1174 时间:2017.05.0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精神,现就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发挥科技对吉林振兴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一)坚持把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我省具有较好的科技基础,科教资源丰富,科研力量较强,拥有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万人研发人员数居于全国前列。近年来,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科教优势,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区域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汽车、轨道客车、玉米生物化工、光电子、新材料、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农业育种和栽培等技术领域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形成了产业竞争优势,促进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在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技的作用日益凸显。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目标,科技创新至关重要。重视科技就是重视吉林的明天,投资科技就是投资吉林的未来。通过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转型,通过自主创新引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转型,把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已经成为我省加快振兴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并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创新型吉林。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创新驱动、服务发展。科技紧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支撑引领作用。二是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统筹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四是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五是坚持扩大开放、合作共赢。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区域创新体系;原始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研发实现重大突破、传统产业技术创新实现重大进展;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人才大量涌现,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2.5%,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把吉林建成创新型省份。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一是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企业创新能力普遍增强。二是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协调发展.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 5%左右。三是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形成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四是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5人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5%。五是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完善保障和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省和市县财政科技研发经费年均增长20%以上。 

  二、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主体作用,企业参与科技规划、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决策。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主体作用,“十二五”期间,大中型工业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45%以上,重点建设300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个企业院士工作站。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按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3%提取研发经费,设立企业研发经费专户,专项用于研究开发,可以跨年度使用。各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研发投入达标企业申报的科技研发项目。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用,企业通过联合研发、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多种方式,开展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使企业成为风险承担者和效益享用者。扩大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加大市场开拓,尽快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500户高新技术企业,200户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五)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结合。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项目开展有效合作,形成权责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秀创新人才双向兼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继续深入开展千名科技人员服务千户企业的“双千”行动,选派科技特派员与实施科技计划有机结合。“十二五”期间,组建1 0个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对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未列入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经认定视同省级科技成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研发人员在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方面按纵向课题成果对待。 

  (六)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用于科技创新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可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连续三年给予适当专项资助。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重点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国家重点新产品三年、省重点新产品两年、省级新产品一年给予适当专项资助。对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予以奖励。发挥政府采购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对企业自建或联合共建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入股营利性研发机构及为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并购重组等活动予以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等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对于企业内部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按新增净利润的5-10%提取,用于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或补贴。 

  (七)增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以服务需求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和科技服务体系。加强高等院校学科建设和协同创新,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型人才,支持教师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大力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教学团队。“十二五”期间,建设1 60个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支持建立20个高校重大需求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科研院所分类改革的要求和进度安排,公益类科研院所坚持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向,探索管办分离,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依托现有科研院所,整合科技创新优势资源,以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核心,组建一批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引导和扶持各类新型民营科研院所发展。 

  (八)完善科技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机制。围绕生物化工、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突破技术瓶颈,在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碳纤维等工作基础好和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实现重点突破、率先发展。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创新创业示范区,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双百”(百户领军企业、百个重点产品)工程。加大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从研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催生新生领域。 

  (九)完善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机制。推进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在种子繁育、耕作种植、畜禽渔及特色经济动物养殖、特色植物资源与林业资源利用、专用特色蔬菜品种选育及栽培等重点技术领域加大创新力度,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十二五”期间,培育有竞争优势的农作物新品种1 00个,形成和完善优质农作物耕作栽培配套技术50项,繁育畜禽品种(品系)10个。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大力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十)完善科技促进民生发展的机制。注重发展关系民生的科学技术,强化涉及低碳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研发,攻克一批民生科技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民生科技产品,建设一批民生科技示范工程,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加强文化科技创新,支持动漫、传媒等产业发展。加快建设社会管理领域的科技支撑体系,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建设网络化、广覆盖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 

  (十一)推动协同创新。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各方之间,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各环节之间的协同配合,支持和引导各创新主体探索多种协同创新模式。“十二五”期间,组建2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1 00个协同创新重点项目。坚持企业为主导,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应用基础研究优势,以利益为纽带,采取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保证各方权益,调动各类科技人员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各类科技计划向协同创新项目倾斜,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鼓励开展大合作、大协同、大攻关。 

  (十二)加强科技统筹。完善科技重大决策机制,健全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完善省与科技部会商机制,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机制,扩大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争取科技创新资源更多向我省汇集。加强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的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定位和支持重点,搞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 

  (十三)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各市(州)、县(市、区)在区域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厅与市(州)的科技工作会商机制,结合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政策、加大支持,优化资源配置。深入开展省创新型市县试点,“十二五’’期末,1 0个市县进入省创新型市县行列。鼓励长春、吉林两市加快提高创新能力,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十四)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修订《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完善科技计划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突出企业需求,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企业的经费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重不低于70%。改革科技立项机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应用性重大科技任务,拓宽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给予连续、稳定支持。实行申报评审、招标、委托、后补助等多种立项方式,健全项目立项决策机制、专家遴选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视频评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组织流程,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加强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 

  (十五)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方式,探索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偿投入机制,对于企业承担的成果转化类项目.逐步加大债权、股权、贴息等投入比重。优化科技专项经费投入结构,落实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和审计方式,完善预算评估和调整程序,增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整权限。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部门预算和科技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办法,强化对科技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探索建立科技经费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六)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机制。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优化评价办法,简化评价程序,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开发分类评价。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科技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估。促进各类科研活动主体形成正确的科研价值取向,对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人才培养选拔等方面给予倾斜。设立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做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四、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十七)统筹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进一步发挥省人才开发资金、青年科研基金、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计划、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千名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的引导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国内一流的科学家、工程师、创新团队和科研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培育懂科技、懂金融、懂经营、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鼓励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 

  (十八)引导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价值取向。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制定《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对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加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倾斜力度;对贡献突出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专业技术岗位超职务级别聘任和超岗位聘任;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和资助重点向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倾斜。 

  (十九)完善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奖励等措施激励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增强企业对创新人才的吸引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自愿到企业、农村工作的,经批准,允许3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的70% 一次性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对于新创业企业,允许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不高于70%的比例折算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注册零首付。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券、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整合资源,建设功能齐全的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五、加快平台和基地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二十)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双十工程” (每年实施1 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1 0个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协同推进各创新要素联动,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实施科技型创新企业培育工程,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50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 00个省级科技创新中心、200个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 

  (二十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强化特色发展,培育产业集群,增强综合实力。推进长春、吉林、延吉、长春净月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国家、省重大专项的实施。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期权激励试点,对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予以股权、期权激励。 

  (二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加快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汽车电子、光电子、碳纤维、建筑节能、玉米生物化工、现代农业等1 0个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继续谋划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化工新材料等新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以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示范企业为创新主体,形成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加强公主岭、松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创业园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省级基地(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基地(园区)。与中国科学院合作,依托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与物理所,筹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对基地(园区)中列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六、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二十三)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十二五”期间,重点搭建1 0个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四)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和发展各类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创建民营技术转移机构。“十二五”期间,引导和支持建立2 0个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服务需求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以省信息所、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载体,集成政产学研介多方力量,加快建设以创新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吉林省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健全市县科技服务网络,开展科技情报、知识产权、招商引资引智、研发外包、投融资等全方位科技服务。 

  (二十五)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功能齐全的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省网上技术市场及市(州)分市场,形成技术交易网络。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 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 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培育一支活跃、稳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完善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支持创建民营技术经纪机构。“十二五”期末,全省技术经纪人达到1 000人以上。 

  七、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六)完善科技投入体制。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立政府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省和市县财政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创新投入方式,优化投入结构,重点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加大对中间试验环节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资金、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二十七)创新科技金融结合模式。拓展金融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分支机构,加强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抵质押方式等的创新与推广。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专业服务试点。支持设立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联盟。大力发展科技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鼓励设立增信、融资咨询等专业机构。 

  设立吉林省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风险投资和贷款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科技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财政贴息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搭建融资平台。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参与标准制定。加强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专利技术交易网建设,促进专利成果创造与转化。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项奖,对在发明创造和专利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员予以奖励。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专利年授权量超过1万件,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达到2 5%以上。 

  (二十九)加强科技开放合作。加大省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支持国际学术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产业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鼓励科技机构、科技人员参与国家组织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化我省与美、欧、日、韩、俄罗斯及独联体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中俄科技园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加强民间科技交流合作。 

  (三十)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教育,强化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建立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发挥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自律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进取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发展创新文化,注重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三十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推进科技创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科技创新工作,在政策措施、工作机制、经费投入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制度,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 

  (三十二)明确责任。在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形成省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省、市(州)、县(市、区)联动的推进机制。完善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制定市县研发投入考核标准,建立创新监测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和公开发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把区域科技创新水平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三)注重实效。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形成良好氛围,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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