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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量:1262 时间:2017.05.11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经济困难法人和自然人的维权,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企事业单位的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等工作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项目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体 系培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的资助。

三、资助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户籍在杭的自然人;
 (三)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四、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资助对象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500元;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对每件专利的资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市本级每年用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资金为6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资金为200万元,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每年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财政设立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以及专利授权数等因素,汇总下达资助资金。各区、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资助资金额度制订具体的分配方案。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上年本地财政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实际资助总额/上年全市财政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实际资助总额×50%+上年本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总数/上年全市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总数×50%)×6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上年本地财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实际资助总额/上年全市财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实际资助总额×50%+上年本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数/上年全市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数×50%)×200万元

   3.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每件资助2000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
   1.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资助;对作品组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6万元、8万元、4万元和5000元资助;对“点石成金奖”给予2万元资助;对组织工作出色的高校给予1万元资助;对开展“创意杭州•国际创新设计营”和“创意杭州•创新设计营”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大赛参赛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每件给予500元资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300元资助,以分赛场承办企业名义申请并授权的每件再给予设计人200元资助。
   3.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活动,可享受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市级及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可享受联合风险池相关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市级及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发放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多20%的补贴(对发放贷款利率不到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部分予以补足);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的市级及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逾期风险时,只承担代偿金额的10%,其余部分由市科技经费给予补偿。

 (三)知识产权保护。
   1.经济困难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自然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法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资助50万元。
   3.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按其上年度运行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资助,每年不高于20万元。
   4.对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经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后予以立案并查处的,给予举报人100—300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管理。
   1.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首次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资助。
   4.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并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并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一次性资助。
   5.对专利代理人参加代理人资格培训的费用,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6.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代理杭州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300件且增长率在15%(含)以上或超过5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的资助标准,按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五、申请要求和程序
 (一)受理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及其指定机构,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
 (二)需提交的材料及具体的资金拨付程序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
   2.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上年度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资金管理
 (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受到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三)对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其已受资助的资金,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报告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知识产权局要建立诚信档案,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三)、(四)、(五)项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
 (七)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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