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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阅读量:1053 时间:2017.05.15

第一条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是从省财政预算内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安排资金,对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在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备案;
 
(三)在2014年4月30日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五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六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六)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凡已经列入省内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扶持项目审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拨付资金。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政策兑付报告、审核材料和相关资金文件。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度资金清算的意见,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各市资金。2015年省级补助资金,于当年7月15日前预拨各市,2016年清算。
 
第十条 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扶持资金;
 
(三)取消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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