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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阅读量:1040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快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14〕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得贷款。
 
  第三条 市财政在科技金融和民营战略产业专项—四位一体融资项目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补贴我市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及所产生的专利权综合评估费用。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共同承担。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按实际放款发生月份起计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 1年,贴息比例视该贷款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产生的综评估费用,以不高于综合评价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原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实际融资金额 100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的,对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给予实报实销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 4万元;
 (二)实际融资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含 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6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三)实际融资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2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四)实际融资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 800万元以下(含 8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8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五)实际融资金额 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4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第七条 同一笔贷款项目,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贴。

 第八条 资金补贴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年度内使用的贴息资金不超过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在市本级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
  (二) 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三) 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于放款起始日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企业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一)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为有效期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件或多件;
  (二)上述专利应为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上述专利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四)质押期间,用于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且法律状态明确有效。第十一条企业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作为质押放款金额的唯一代偿,且必须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 3月 10日前,对上一年度已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贴息和综合评估费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1.企业登陆珠海市科工信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珠海市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纸质材料等一并提交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2.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后,提出贴息企业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商市财政局审定;
   3.审定结果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无异议,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
   5.如出现异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调查,并与市财政局重新审定,再进行公示。

(二)申请材料:
    1.珠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4.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同第十二条)、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复印件);
    7.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
    8.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发票(复印件);
    9.企业申请贷款经第三方证明的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还款日前一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贷款期间的缴税证明等(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专利登记薄副本需同时提供原件,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还。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按要求对贴息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 2015年 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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