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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办法
阅读量:1477 时间:2017.05.15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我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和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二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投资和投机经营活动。

第三条  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其中,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价报告。
 (二)无专利纠纷。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专利已经实施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六)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三)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五)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六)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借款人享受同期贷款优惠利率。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以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查验)。
 (三)专利证书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年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查验),其中专利权为实用新型的需提交评价报告。
 (四)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审计报告)。
 (五)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专利代办处申请)。
 (七)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质押贷款程序
 (一)审核评估。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同意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担保机构、贷款人进行审核。审核一致同意的,借款人聘请具有专利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专利技术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审批。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担保机构、贷款人确定贷款额度,并报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质押贷款手续。
 (三)质押。
   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担保机构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和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延长质押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手续。
 (四)贷款发放。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后管理
  借款人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担保机构书面报告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必要时,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担保机构到企业现场了解调查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还贷、逾期及代偿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三)经催讨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第十二条  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一)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
 (二)担保机构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可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借款人,保持债权有效性,待借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时再催还;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
 (三)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收入,首先用于支付处置成本,剩余资金在代偿资金以内的部分支付给担保机构,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
 (一)风险补偿申请。担保贷款发生损失时,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偿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兑现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2.保证合同履约书;
   3.代偿支付证明。
 (二)风险补偿审批。市财政局收到风险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风险池专项资金中按最终代偿损失额一次性拨付给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企业和担保机构享受《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72号)相关优惠政策,并按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企业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办法。

第十六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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