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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奖励操作规程
阅读量:2013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拓展科技企业债权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和产业化,引导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进一步优化浦东新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补偿对象和资金来源
对在浦东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所需资金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补偿条件
(一)银行享受上述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所涉及的借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须在浦东新区;
2、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3、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列明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4、符合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沪科【2012】112号)关于科技型企业的定义。
(二)知识产权范围
可出质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2、版权;3、商标权;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专有权;5、植物新品种权;6、新药证书。其中,商标权主要是指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
出质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单个借款合同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额占信贷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借款主合同中须写入知识产权质押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

第四条 补偿标准
(一)银行所发放贷款符合上述补偿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额占贷款总额不低于30%、小于50%的,按贷款总额的50%给予银行2%的风险补偿;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额占贷款总额不低于50%、小于70%的,按贷款总额的70%给予银行2%的风险补偿;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额占贷款总额不低于70%的,按贷款总额给予银行2%的风险补偿;
同一年度内,知识产权质押担保额每达到5亿元,另给予银行500万元的奖励。
(二)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仅适用于银行新增客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原有客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新增额度部分;已获得政府部门资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重复支持。
(三)单个借款合同最高给予80万元的风险补偿。
(四)鼓励银行利用新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建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内部激励机制,对相关业务人员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操作部门
区科委委托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奖励初审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审查和批准程序
(一)银行递交申请材料
银行向“中心”提出风险补偿(或奖励)资金申请,递交材料包括《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偿(或奖励)申请表》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料清单》中标明的资料。
每月第2个星期为上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时间;每年1月份第2个星期为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时间。
(二)“中心”受理并初审
“中心”受理后,对每笔贷款的企业信息及贷款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形成《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审核表》,递交“中心”负责人审核,并形成《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审批表》。
(三)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
“中心”将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的相关资料等材料报基金办复核。
(四)区科委审批
“中心”将基金办复核无异议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审批表》上报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批。
(五)基金办拨款
基金办将经审批的有关材料送交浦东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原则上,每年12月份,基金办一次性统一报批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每年1月份,统一报批并拨付风险奖励资金。

第三章 优化审贷流程
第七条 质权登记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材料;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的质押登记需到国家相应主管部门办理。
(二)为提高审贷效率,鼓励银行引入“过桥担保”模式,在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前,由担保机构承担相应贷款风险,银行完成审批即可放贷,完成质押登记即解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中心”对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履行日常检查职责,检查、督促并落实相关保障条件。每半年向区科委提交业务管理归档材料。
基金办履行监督职责,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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