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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1357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我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工程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上海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知识产权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该服务窗口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咨询,介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推荐企业等服务;衔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备案,办理企业贷款后的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执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的奖励政策等。

第四条  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确保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中优先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融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融资对象,是指在本区内依法设立、运行良好,需要融资、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本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企业应当符合:
(一)原则上有二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纪录;
(二)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销售市场;
(三)注册在本区,已经过本区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税收归本区税务部门征管;
(四)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企业业主以个人保证做反担保;
(六)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还应当是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第六条  质押的专利权应当符合: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三)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秘密的,在申请时声明;
(四)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在申请评估时列出目录。

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
(一)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已使用年限不少于二年;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使用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三)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质押的著作权应当符合:
(一)依法有效的著作权;著作权存在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
(二)质押著作权相应的作品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融资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三章  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融资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对违规使用者,银行、担保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贷款。对未能还款的,依法追究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知识产权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企业可以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和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盖单位公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常年工作日受理。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要求。企业需要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一)贷款推荐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四)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五)贷款卡及最近日期查询记录;(六)上月银行对帐单;(七)上年度审计报告;(八)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明细;(九)法人代表身份证;(十)知识产权证明;(十一)销售订单、合同等资料;(十二)企业业主信用资料;(十三)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办流程
(一)受理: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对书面申请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予受理。
(二)介绍评估:可以由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向企业介绍资产评估公司,由企业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完成拟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完成拟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根据评估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后,对筛选合格的,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请贷款:企业持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推荐意见和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所需的相关材料分别提出贷款申请、担保申请等。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协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事宜。
(四)审批:担保公司独立审批对企业的担保方案,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独立审批对企业的贷款方案,并明确约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
(五)签订合同:通过审批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等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合同,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及其业主签订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
(六)质押登记: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企业和担保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还可以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快速通道进行办理。
企业转让、许可经过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公司等同意,并且优先偿还该贷款。
(七)放贷备案: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生效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方可放贷;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由担保公司保管。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按要求使用贷款。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备案。除已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外,需要提交(一)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二)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三)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四)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定期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贷款收回、总结工作。
担保公司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和偿债能力,形成保中管理报告。企业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和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兑现资助奖励政策情况及相关报告每半年上报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必要时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兑现资助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必要时应报送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保证合同规定,发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在借款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若担保公司在贷款到期以后30日内未收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逾期通知书,即可视为保证责任自行解除。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企业,经催讨无效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有权自贷款逾期之日起3个月之后任何一日直接要求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自收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通知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所欠本金按照约定比例偿付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各方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对代偿部分继续催讨。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各方要充分利用各自资源,积极协助担保公司、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在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上及时处置质押物,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提起诉讼追究企业及其业主的法律责任。逾期代偿的贷款,可以从该企业享受市、区(县)政府的各项扶持资金中扣还。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管理
第十九条  补贴和奖励的对象: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的,或者正常还本付息的,均已备案的企业;对以知识产权质押企业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为质押的知识产权作评估并由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二十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方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贷款贴息: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30%给予贴息。
(二)费用补贴: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发放贷款后,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保险费、担保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所发生的评估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三)直接出质补贴和奖励:对直接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而放贷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按照贷款额度的2.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
(四)其他奖励:对参与担保的社会中介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3.5%给予奖励;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对参与分担风险、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绩优秀的资产评估公司,按照评估费的25%给予奖励。同一笔贷款的利息和相应名目的费用已获得国家、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只享受差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企业、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在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窗口受理,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一)已偿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等;(二)与申报补贴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银行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一)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二)与申报奖励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等。
资产评估公司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和奖励项目,除已备案的有关材料外,需要提交:(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二)发放贷款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或者已偿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三)与申报补贴和奖励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月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其补贴和奖励的额度。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区财政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补贴或者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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