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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量:1386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为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若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知识产权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做为参考标准,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5%,省级著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0%,其他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35%。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有关规定,可由贷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在贷款批准后支付,也可聘请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应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库,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和信誉等情况,建设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经贷款人准入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合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采用单一担保和反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采用组合担保和追加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其他担保方式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贷款人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
(四)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出质人以下情况: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是否该评估机构正式专业人员;
(六)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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