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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量:1572 时间:2017.09.29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实施办法》

业经2017年工委(扩大)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开发〔2017〕52号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相关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2017年工委(扩大)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4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号,简称62号文件),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符合62号文件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企业或机构;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为开发区企业或机构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三)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或机构;

(四)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总规模为3000万元,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的企业或机构注册成立三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0%。

(二)适用本办法其他条款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的限制。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给予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国内专利授权和年费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包括:

给予国内专利授权奖励。其中: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给予首件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2000元奖励。

给予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奖励。自获得专利授权年度起,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连续10年的扶持。

第五条给予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国外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包括:

给予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中国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1.2万元奖励。

给予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个国家每件2万元奖励,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

第六条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专利创造绩效考核,对绩效突出的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七条给予上年度协助开发区企业或机构完成专利申请数量在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其中:

对其为开发区企业或机构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代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对其为开发区企业或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中国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对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家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对在区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区外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对于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获得纯信用贷款或类信用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每年给予5%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其他类型贷款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每年给予5%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享受本条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重点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中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奖励及第十五条担保费用奖励政策。

第九条对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作为前五名的起草企业或机构,在相关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给予技术标准制定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制定的奖励5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奖励20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给予企业或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给予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利用奖励。针对企业专利信息分析,对企业核心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区内企业或机构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144号)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政策兑现指南。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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