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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阅读量:1592 时间:2017.04.18

出台《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配套500万元。

给予企业100%的评估费补贴。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补偿金融、担保机构净损失的50%。

鼓励银行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阜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可以在本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专利证书,均可向贷款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借款只限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 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少于 10 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不少于 5年; 
  (三)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且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二.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纪录; 
  (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 

第七条 借款人持专利证书和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质押贷款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① 借款人持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意见向贷款人提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② 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③ 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 
  ④ 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⑤ 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⑥ 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 
  ⑦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① 借款人非专利权人的; 
  ② 有两个(含)以上共有专利权人的,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③ 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④ 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⑤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⑥ 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⑦ 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 
  ⑧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发明专利权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 50%,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 20%,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超过 1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但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质押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贷款人应在专利质押登记公告后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年费,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并严格按照规程做好“ 三查” 及贷款收回工作。

第十六条 专利质押贷款中产生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专利质 权登记以及有关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就质押专利权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对于在合同期内及时还款的企业,以该专利权质押申请二次贷款时,贷款人可根据首次贷款专利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以适当的额度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九条 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人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按照《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5 号)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第二十条 各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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