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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2255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地区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等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来获取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它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条 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中设立,以支持武汉市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武汉市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七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一般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的30%,且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第十条 对已获得过专利权质押贴息的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再予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或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专利权的权利人;
(四)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五)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六)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企业为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填报《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
2、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5、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6、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贴息额度,商市财政局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贴息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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