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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1093 时间:2017.05.11

各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
  为大力推进我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引导科技与金融有效对接,推动专利技术资本化与产业化,现将《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快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来获得贷款。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市、区科技经费预算,专项列支。本办法实施当年,由市、区财政分别按80%和20%共同承担;自第二年起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是贴息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每年分批核拨,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按实际放款发生月份起计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视该贷款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七条 同一笔贷款项目,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贴。

  第八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年度内使用的贴息资金不超过预算安排,原则上先申请的优先安排。给予单个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三章 贴息申请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市本级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
  (二)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当年的研发(R&D)投入不得少于总销售收入的1%;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五)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六)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于放款起始日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湖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七)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企业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件或多件;
  (二)上述专利应为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上述专利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四)用于出质的专利权中至少有一件截至放款起始日的剩余有效期在8年(发明专利)或4年(实用新型专利)以上;
  (五)企业规模为中型的,用于出质的专利权中至少有一件自专利申请日至放款起始日的年限在4年(发明专利)或2年(实用新型专利)以上,小微型企业不受本款所述年限限制;
  (六)质押期间,用于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且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作为质押放款金额的唯一代偿,且必须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贴息申请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须在放款起始日起3个月内向湖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企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备案表(登陆湖州市知识产权网进入“下载专区”的“专利行政管理专用表格”下载填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和放款起始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放款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借款借据或银行放贷证明等)(复印件);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七)人民银行出具的贷款信用记录。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由企业所属区科学技术局审核无误后,统一将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同时提交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将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办理的方式进行,对已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可随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1.企业登陆湖州市知识产权网进入“下载专区”的“专利行政管理专用表格”下载《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填写后,将相关材料报所属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所属区科学技术局统一将材料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2.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提出贴息企业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并商市财政局审定;
    3.审定结果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直接拨付贴息资金。如出现异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调查,并与市财政局重新审定,再进行公示。
  (二)申请材料:
    1.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4.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同第十二条)、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7.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凭证;
    8.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9.企业申请贷款经第三方证明的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还款日前一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贷款期间的缴税证明等(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市财政局,一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并同时提交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专利登记薄副本需同时提供原件,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还。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要求对贴息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发〔2009〕31号)同时废止。放款起始日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按原办法执行;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包括发文当日)的,按本办法执行。请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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