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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量:1024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和扶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纳入潍坊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咨询与审核等,负责对贴息资金的审定,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具体包括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六条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贷后一次性核拨,每年审核办理一次。贴息比例按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同一笔贷款项目,企业已获省贴息资金补助的,市级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三)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四)为防范财政资金管理风险,企业应有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纳入山东省财政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快报和年报系统。
 
第九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潍坊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四)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提出补助申请。登陆潍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有关申报表,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分别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二)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扶持方案;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向有关申报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资金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
(三)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证明和利息支出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资金,取消以后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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