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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量:1035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根据《金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每年由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补贴资金”100万元。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区财政局是补贴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平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用于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评估、担保费用和利息。

  第九条 补贴资金采取在企业正常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补贴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额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2%。

  第十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享受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贷款补贴。

  第十一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年度内使用的补贴资金不超过预算安排,原则上先申请的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二)按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并在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已按期还本付费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五)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须在获得贷款后一个月内向金平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企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备案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备案后,一份报送区金融工作局。提交材料不齐的将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进行,对已偿还全部本金、费用和利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可随时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1、企业填写《金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报区金融工作局;
  2、区金融工作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审定;
  3、由区财政局按审批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企业直接拨付补贴资金。

 (二)申请补贴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金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3、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第2、3、4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区财政局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补贴项目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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