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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阅读量:1039 时间:2017.05.15

第一条 根据《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朝政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

第三条 《办法》中所指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四条 《办法》中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公司等。

第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型企业利用信用进行贷款,微型企业信用贷款列入资助范围。
      微型企业是指: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其他未列入行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进行登记备案,在还清本息后提交贴息资助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一个企业获得贴息资助累计不超过3次。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助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3. 企业上一年度账务报表;
  4.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以专利权出质的,企业需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5.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与其相关的法律合同(协议)等材料;
  6. 担保评估证明材料(与担保、评估公司等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合同等;担保费、评估费发票);
  7. 还贷付息证明材料(还贷付息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第2、4、5、6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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