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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阅读量:1083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著作权的开发与利用,帮助武汉区域内拥有自主著作权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著作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4〕10号、文产发〔2014〕14号、武文〔201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制定《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贷款,指企业以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含混合型贷款)。

第三条 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武汉市文化局(版权局)、武汉市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文产办”)、武汉市财政局为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市文化局(版权局)负责项目征集、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或评估,提出立项建议和项目资金分解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文产办会同市文化局(版权局)提出立项建议和项目资金分解方案,并对相关台账资料予以备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第七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自有的著作权出质所获的贷款经按期正常还贷完结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九条 贴息比例为企业支付著作权质押贷款利息总额的30%。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按照其支付著作权质押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贴息:
(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省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动漫企业、省级以上软件正版化工作示范单位、市级以上版权示范单位、武汉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武汉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运营管理公司;
(二)在申报当年或上年度,获得国家、湖北省文化及相关领域资质评定、表彰奖励的企业;
(三)实施的项目符合湖北省、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已纳入武汉市文化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

第十条 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和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在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著作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该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著作权的权利人;
(四)上述著作权质押合同已依照相关法规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在武汉市文化局(版权局)备案;
(五)质押期间出质的著作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第五章 申报受理、审核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文化局(版权局)申报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应填写《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2.出质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
 4.与银行签订的著作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
 5.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6.著作权质押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获市级以上荣誉的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版权局)于每年10月前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贴息对象和资助额度,并在市文化局(版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完毕后,市文化局(版权局)将相关资料交市文产办备案,并会同市文产办向市财政局提交立项建议和资金分解方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市文化局(版权局)、市文产办共同下达年度贴息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贴息项目资金,市文化局(版权局)组织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市文化局(版权局)、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报各类资助和奖励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版权局)、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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