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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办法
阅读量:1947 时间:2017.04.18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

实行风险补偿,县财政局和担保机构各承担50%代偿担保债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9月22日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全椒县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推动全椒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椒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用可依法转让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质,由担保机构质押担保,从商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及用途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代偿部分担保损失和对企业融资资助。扶持资金从全椒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风险需要代偿的,由扶持资金和担保机构保证金按1:1的比例先行代偿。对于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的企业,在按期归还贷款后,可以给予贷款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借款人及拟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

    (一)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必须是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时间须在1个会计年度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依法纳税;企业近2年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若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须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二)拟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商标权,是其合法所有权人持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出质人必须是其全体所有人。出质的专利技术必须是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并按时缴纳年费;用商标设质的,出质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一并质押。

    四、贷款人、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一)在滁州市依法设立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

    (二)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额度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五)本办法规定的总贷款额不得超过扶持资金的5倍。

    五、担保机构、担保费用

    (一)担保机构须具有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以实际成立年限计算)年代偿率不超过4%。

    (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前,需向县科技局申请备案,提交担保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成立不到3年以实际成立年限计算)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符合担保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

    (三)担保机构负责评估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交县科技局备案。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5%。

    六、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企业情况、贷款项目、拟质押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符合借款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经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审计局初审符合条件的,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向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出具推荐函。

    (三)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对推荐企业的经营、财务、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委托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

    (四)县科技局会同县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担保机构召开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对贷款的金额、贷款奖励额等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向贷款人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五)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手续办理。

    经联席会议和贷款人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借款人、担保机构、贷款人两两签订相关质押、保证和借款合同,借款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担保机构向贷款人出具放款通知,贷款人应及时放款。

    提前解除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知识产权质押期限届满的,担保机构配合借款人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注销手续。

    担保机构和借款人须将相关的质押、保证和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报县科技局登记备案。

    (六)贷后管理。

    县科技局、担保机构和贷款人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知识产权状态,了解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七)正常还贷、续贷及逾期代偿。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县科技局应及时组织担保机构、贷款人等对企业进行考察,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确实需要续贷的,可以给予续贷。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及时告知担保机构和县科技局,由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的,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报县科技局。担保机构在接到履约通知书后,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八)风险补偿。

    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担保机构即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科技局申请兑现扶持资金。

    县科技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在30日内向担保机构一次性足额拨付50%的代偿担保债务,担保机构先行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九)追偿和质押知识产权处置。

    担保机构在取得知识产代偿权后,县科技局应积极配合担保机构追偿及质押知识产权变现。

    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县科技局应配合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担保机构追偿所得代偿资金的50%应在15日内划转到扶持资金账户。追偿所得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扣除追偿成本费用后应金额返还给借款人。

    七、其它

    (一)对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资助费的单位或个人,县科技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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