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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1416 时间:2017.05.15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办),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科技(产业发展、教科文)局、财政局:
  《常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快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关于促进湖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长银发〔201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已运行1年以上,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诚信纳税;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注册商标
  (五)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六)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为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积极创新开办专利质押贷款业务,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可灵活运用"专利权单一质押"、"专利权质押+企业法人或高管个人资产担保"、"专利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专利权质押+企业联保"等多种组合担保模式发放贷款,有效提升借款人承贷能力。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六)担保公司、贷款人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人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确保贷款能安全、及时收回。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本利率执行。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应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收取利息和担保费。

第四章 贷款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市科技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向担保公司和贷款人出具推荐函,与担保公司、贷款人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二)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所须提供的资料以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推荐机构对借款人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五条 因评估机构故意与被评估单位恶意串通违背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按规范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而使评估严重失实等导致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风险的,评估机构承担所收评估费5-10倍的损失,并通报行业协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提出不按评估准则与程序进行评估的,对评估结果提出无理要求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持初审材料、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材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贷款人同意授信的,应与借款人、担保机构分别签订以下合同:
  (一)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二)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利率、资金用途;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借款人应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等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登记并经市科技局备案之日起设立。借款人(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担保人或贷款人(银行直贷),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市科技局审查合格后,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对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发放贷款后,贷款人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在7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后,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尚未到期贷款及利息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七条 还贷、续贷。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市科技局应及时与担保公司、贷款人对企业考察,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产品利润增速明显,或投资规模明显扩大的,推荐续贷;
  (三)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重新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由专利权质押及多种组合贷款所产生的风险依照《常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大力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交易市场,为专利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

  第三十条 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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