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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阅读量:1426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贷款性质: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专利权及专利权有效证明和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贷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人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经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加盖公章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2、专利权已终止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已许可他人实施且存在法律纠纷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6、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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