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知在线
全国
APP下载
  • 安卓APP下载

  • 苹果APP下载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阅读量:1349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拓宽科技型、品牌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宁乡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且享有完全处置权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是指本县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
        借款人是指本县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贷款管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权或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㈡ 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少于5年,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并按时缴纳年费;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并在合法使用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市场影响力和潜力,以及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㈢ 该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㈣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㈤ 借款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㈥ 借款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㈦ 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须符合我县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或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 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
   ㈡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本息能力;
   ㈢ 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生产、经营场所;
   ㈣ 企业、个体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年报中没有异常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㈠ 借款人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㈡ 该项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㈢ 该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
   ㈣ 假冒他人知识产权;
   ㈤ 该项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
   ㈥ 该项知识产权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㈦ 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权年费或办理注册商标续展;
   ㈧ 知识产权已被质押,包括已折价计入被质押股权;
   ㈨ 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
   ㈠ 以单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出质;
   ㈡ 以知识产权出质为主,辅以固定资产或法人代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㈢ 以上述方式出质给担保机构,以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对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贷款发放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持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借款借据、出质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材料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就质押知识产权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或质物无法处置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担保或保险方式,要求相关第三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或处置相应抵押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信誉、净资产状况、偿债能力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担保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应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知识产权质押率一般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40%,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差异化质押率。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以短期贷款为主,贷款期限较长的,贷款人在贷款期内要加强对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变化的跟踪检测,必要时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利率上浮和下浮,但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后,应向知识产权部门或工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和质押登记情况报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借款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以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承诺将未来改进专利一并质押;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贷款人应要求出质人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质押。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原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向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变更登记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注销情况。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后,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尚未到期贷款及利息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五章 贴息与配套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宁乡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办行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授牌给辖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主办银行,鼓励各银行设立专业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县人民政府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设立专业科技支行的银行给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办行给与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上述奖励和补助不重复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县金融办、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政策支持、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产业和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加快交易平台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行为,构建知识产权处置渠道,对质押知识产权纳入知识产权维权优先立案范围,保证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十一条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专门部门及人员,专责专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专利价值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借款人应当将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变化等情况及时告知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质押知识产权管控体系,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渠道;通过第三方担保、保险、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等降低金融风险,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积极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二十三条 辖区内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补贴奖励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县科技局、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9日起实施。

分享到:
我要融资 在线客服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