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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阅读量:1157 时间:2017.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增强我市自 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黄石市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 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界定的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 是指专利权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通过担保机构担保, 向银行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接受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专利权质押担保咨询, 专利权权利状态审查, 协助办理质押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 资产评估公司, 做好专利权质押担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担保对象、 条件 

第六条 担保对象, 是指在本市内依法设立、 运行良好, 需要融资、 依法拥有专利权、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 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和新能源、  新材料等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政策的依法 拥有自 主专利权的企业。企业应当符合:
 ( 一) 原则上有二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 
 ( 二) 财务制度健全, 有规范的财务报表, 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稳定的销售市场; 
 ( 三) 注册在本市,已经过本市工商管理部门年检; 税收归本市税务部门征管;
 ( 四)恪守信誉,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 五)企业业主以个人保证做反担保; 
 ( 六) 企业的法人代表、 主要经营管理者、 技术持有人、 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应当符合:
 ( 一) 黄石市本地居民;
 ( 二)专利权的科技含量高、 市场前景好; 
 ( 三) 恪守信誉,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 四) 以个人保证作反担保。

第七条 质押的专利权应当符合:
 ( 一) 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纠纷( 包括民事纠纷、 行政纠纷),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质押; 
( 二) 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 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 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 三) 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 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秘密的, 在申请时声明; 
( 四) 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 项目 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与包含质押专利权的项目 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 在申请评估时列出目 录。 

第三章 融资用 途、 额度、 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融资用 途。 主要用 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用于有价证券、 股票、 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对违规使用者, 银行、 担保机构应当终止合同, 收回贷款。对未能还款的, 依法追究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责任, 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贷款额度。 由银行、 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信用、 专利权价值、 变现能力等综合评定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专利权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同时不超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可以与银行、 担保等服务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上、 下浮比例不得超过 10%执行。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 份( 盖单位公章)。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也可以直接向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要求。
  企业需要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 一)贷款推荐申请书; 
 (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代码证、 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
 ( 三)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四)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 五) 贷款卡及最近日 期查询记录; 
 ( 六)上月 银行对帐单;
 ( 七) 上年度审计报告;
 ( 八) 近期财务报表及主要科目 明细; 
 ( 九) 法人代表身份证; 
 ( 十) 专利权证明; 
 ( 十一) 销售订单、 合同等资料;
 ( 十二) 企业业主信用资料;
 ( 十三)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办流程。
 ( 一) 初理: 市知识产权局对书面申请材料初审; 初审合格的, 给予受理。 
 ( 二) 评估: 由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直接委托银行、担保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完成拟质押的专利权评估报告。 
 ( 三) 申请贷款: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向银行、 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担保公司独立审批对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的担保方案, 银行独立审批对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的贷款方案, 并明确约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
 ( 四) 签订合同: 通过审批的, 银行与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信用担保合同,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担保公司 与 企业及其业主签订企业业主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个人信 用保证协议。
 ( 五) 质押登记: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和担保公司等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专利权出质登记手续。
 ( 六) 放贷备案: 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后, 银行方可放贷;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由担保公司保管。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除已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外, 需要提交
 ( 一) 借款合同、 信用担保合同、 专利权质押合同和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 
 ( 二)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三) 明确约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 
 ( 四) 质押专利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贷款管理, 防范贷款风险, 定期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 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贷款收回、 总结工作。 担保公司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 专利权实施情况和偿债能力,形成保中管理报告。 企业应主动配合,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规定, 发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按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或非职务专利权持有人转让、 许可经过质押登记的专利权, 应当得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 担保公司等同意, 必须优先偿还该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鼓励自 主创新, 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 建立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黄石市科技局、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 黄石市 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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