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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阅读量:1163 时间:2017.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制定《泉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泉州 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所称的专利系 指已 依法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 有效的发明专利、 实用 新型专利; 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 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 并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 适用泉州金融机构和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应遵循自 愿、公平、 公正、 诚信、 合法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正常经营的企业, 合法拥有拟出质的专利权。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 则 该专利权须经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 贷款人系 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提供专利权作为担保的借款人为出质人, 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 责提供, 专利权质押合同 格式文本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合同范本。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 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 于技术研发、 技术改造、 技术产业化推广、 流动资金周转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 不得用于有价证券、 股票、 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用 于质押贷款的专利 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的有效专利; 
   ( 二) 该专利为借款人( 企业) 的核心技术, 专利权处于保护期限内;
   ( 三) 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 四) 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 正在实施, 并已形成一定的产业化规模, 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 五) 专利权质押期限不能超过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
   ( 六) 实用 新型专利 须提供由国 家知识产权局 出 具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且该报告结论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办理专利 权质押贷款: 
    ( 一) 借款人非专利权人的或者有两个(包括两个) 以上共同专利权人而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的; 
    ( 二)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 三) 存在专利纠纷的; 
    ( 四)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 五) 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 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可由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 承贷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 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 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 30%。
 
  第十条 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 应充分了 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和利率;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 一般为 2 年内。
 
  第十一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方面, 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在批准贷款申请前贷款人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 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 一)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 二) 拟出 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 三) 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 四) 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正本; 
  ( 五) 借款人( 企业)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 六)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根据自 身 审批流程和审查规范审查第十二条所列内容, 决定是否与 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 。 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 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 借款人信用 档案、 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 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 可向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初审意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 审核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经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初审意见后,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协助双方当 事人按规定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自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登记之日 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方予以发放贷款。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同时报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 借款人应将出质的专利证书移交贷款人, 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 按照 专利 权质押合同 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 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转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贷款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 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 关注资金流向, 防止借款人转移资 金, 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泉州 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 , 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 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 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当 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后, 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及时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持有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 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 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 协同当地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 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泉州 市中心支行要加强指导, 积极引 导金融机构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
 
  第二十六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 负 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 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 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 自 发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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