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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阅读量:1744 时间:2017.04.18

补贴贷款利息的10%(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

补贴担保费的50%(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

补贴评估费(每户企业每次1.5万元)。  

第一条  为推动池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的兑现,由市财政与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按50%承担。

  第四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正常履行。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二)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第六条  企业选择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以上金融办备案;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成立时间满3年,其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含2年)以上。

  第七条  贴息种类和标准:

  (一)企业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利息的10%,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

  (二)企业担保费补贴,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的50%,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每户企业每次1.5万元。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申报流程:

  贴息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贴息资金。

  (一)申报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统一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在申报材料齐全后及时审核,审核意见报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终审,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回贴息资金,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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