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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阅读量:2448 时间:2017.05.15

一、支持政策:顺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支持对象:在顺德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顺德区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高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三、支持形式:用于补贴企业以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以及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

四、支持额度:
1、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续期间,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 3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不超过 40 万元。
2、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以不高于综合评价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原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实际融资金额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对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给予实报实销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 4万元;
(2)实际融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含 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6 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3)实际融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2 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4)实际融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含 8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8 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5)实际融资金额 8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4 万元知识产权综合评估费用补贴。
(6)专项资金补贴原则上每年核拨 1 次,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年度内企业申请的专项资金补贴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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